成都市2006年中考有关“加分项目及标准”
十一、录取中各项政策规定
㈠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普通中专(含中师)的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㈡城区两类高中(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规定:
1、考生身份类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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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加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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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考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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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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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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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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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20 |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⑴科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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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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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亿利达”杯奖 |
30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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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
30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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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
15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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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
15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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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教育局组织或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15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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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教育局组织的成都市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15 |
初中三年 |
⑵体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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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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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
30 |
2005年12月9日以后 |
规定比赛见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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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
20 |
2005年12月9日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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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学生运动员、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15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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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规定比赛,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三级的学生运动员。 |
10 |
2005年12月9日以后 |
⑶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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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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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十佳艺术人才” |
30 |
初中三年 |
规定比赛见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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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 |
20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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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三等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个人项目比赛一等奖或“十佳艺术新苗” |
15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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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教育局主办的艺术单项比赛获二等奖者 |
10 |
初中三年 |
3、过程评价类加、降分
⑴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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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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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20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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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区级或市直属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15 |
初中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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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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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报考省级及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降分值 |
报考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降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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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 |
A |
正常录取 |
正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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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正常录取 |
正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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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10 |
正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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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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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录取中,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政策照顾,除烈士子女或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累加一项最高额加分照顾外,其他考生均不累加,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所有学科类竞赛获奖均不享受加分。
各郊区(市)县两类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由各郊区(市)县招委、教育局参照城区政策制定。
㈢成人中专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按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为确保新生质量,杜绝不正之风,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